根据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规定,从事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子烟厂家,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,许可范围归为三类:生产企业许可证(电子烟产品类)、生产企业许可证(雾化物类)、生产企业许可证(电子烟用烟碱类)。
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;
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;
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;
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,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。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,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项、第3项、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。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因此,电子烟厂家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,才能合法生产和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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